吉林省人民政府明传发电
等级 特级 吉政明电【2013】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减少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就秸秆禁烧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大豆、玉米、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严格落实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责任,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作物秸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禁烧农作物秸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