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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解读《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2017-06-08 作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国家将从哪些方面支持新型农业主体?怎样处理好扶持新型农业主体和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6月1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接受记者采访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记者: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如何?文件出台是基于什么背景,又有何政策目标?

    韩长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地怎么种”等问题找到了途径。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从调查看,一方面,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行,经营主体收入下降;由于成本刚性上涨,经营主体负担较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欠账多,靠经营主体自身投入难以承担;特别是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十分必要。另一方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农助农能力不够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也还存在,需要正确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意见》出台,体现了中央的意图,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记者:《意见》从哪些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

    韩长赋:《意见》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6个方面进行了配套整合和适当延伸,这样使各方面政策更系统、更具有指向性。

    完善财政税收政策方面,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改善金融信贷服务方面,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

    此外,《意见》还提出扩大保险支持范围。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记者:与以往政策相比,《意见》有哪些新的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韩长赋:《意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重点在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政策创设力度。如在金融方面,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通过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

    在保险方面,提出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等。

    在用地方面,允许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等。

    记者:怎样处理好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韩长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在我国相当长时间内,普通农户仍会占大多数。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收致富,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

    因此,《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作为重要原则;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普通农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作为重要举措,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把建立政策红利分享机制,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作为重要导向,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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