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县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省及市(州)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核验工作,按其工作分工实施。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 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本省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问题。 第十一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的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当地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本规程第六条所列事项的核验工作。 第十四条 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当地财政主管部门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第十六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第十七条 农机、财政主管部门补贴结算、资金兑付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第十八条 当地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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