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社智能终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智能终端设备,包括具有照相和麦克风功能的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以及可以联网的智能空调、冰箱、可视电话、会议终端、智能会议桌牌器、电脑一体机、安防系统、智能服务系统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密人员和涉密场所的智能终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
第三条 涉密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并接受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条 涉密人员在使用智能终端设备时,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涉密终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条 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智能终端设备连接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硬件设备。
第七条 涉密人员不得在智能终端设备上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第八条 涉密人员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智能终端设备和使用位置定位等服务功能。
第九条 涉密人员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智能终端设备。
第十条 涉密人员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智能终端设备。
第十一条 省社保密要害部位应禁止带入智能终端设备,并设置禁止带入标志。
第十二条 省社召开涉密会议时,在会议召开前应派涉密人员对参会人员的智能终端设备进行集中保管,不得将智能终端设备带入会场。
第十三条 省社涉密会议室应安装保密局制定的信号干扰设备,在召开涉密会议时,应确保该设备开启。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社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