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把吉林省供销社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保证社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社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要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为核心,以促进省社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打造透明机关、和谐机关。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365bet送彩金。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
(二) 政府信息公开和更新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公众评议。省社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社会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定期向社会发放,动员公众广泛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 代表、委员评议。省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评议小组,对省社信息公开主体进行视察,并对省社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三) 监督员评议。由社区推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对省社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省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的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结果将作为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措施,并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由省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省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并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对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利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如存在违规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提醒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处理。社会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要向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一) 禁止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二) 禁止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三) 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四) 禁止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五) 禁止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六) 禁止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