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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销社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2017-12-01 作者: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准确性、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供销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条例》规定,吉林省供销社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本社制作产生的政府信息,由负责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相关科室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再送分管领导复审签发后,由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发布。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前,主办科室应当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后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的,主办科室要先书面征求外单位意见再提交分管领导复审公开。

  第五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向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六条  各主办科室对不能确定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请省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对政府信息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而我社与其它行政机关对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存有不同意见的,要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单位网站、报刊、电视、宣传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八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省社信息公开办公室原则上要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即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交给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有关科室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信息或提出不予公开的意见送分管领导审查(如因需要征求外单位或第三方意见以及需要对信息资料进行处理等客观原因,而不能按期完成的,要提前说明原因),省社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查后,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信息,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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