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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

2017-12-01 作者: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省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供销社信息,引导、影响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吉林省供销社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省供销社负责省级供销社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全省范围内供销社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供销社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省级新闻发布会以“吉林省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简称省级供销社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省级供销社新闻发布会一般由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报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八条   凭省政府新闻办的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第九条   凡举办省级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涉及全省综合性情况的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后,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省政府新闻办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报省政府新闻办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省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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