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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放办社投资合作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7-11-10 作者:

吉合基字〔2017120

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不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突破僵化体制束缚,打破传统业务界限,通过投资合作大力推动开放办社,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作用和农村流通的主渠道地位正在恢复,经济实力不断提升。但也存在疏于监管、风险防控不力、资产流失等问题。为提高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开放办社过程中防范、控制风险能力,规范开放办社中投资合作行为,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发〔201511号、吉发〔201518号文件要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守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底线,强化制度建设,规范投资合作行为,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推动我省供销社系统开放办社投资合作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为农服务原则。把服务三农作为推进开放办社的宗旨,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开放办社投资合作行为的首要标准,坚持为农、务农、姓农。

(二)坚持市场主导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合作双方优势互补,互惠共赢。

(三)坚持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合作程序,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投资合作。

(四)坚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严防市场和经营风险,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三、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开放办社投资合作行为,积极稳妥吸收多种经济主体入社,推动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决策更加科学民主,运行更加规范高效,社有资产监管制度更加完善,经营领域不断拓展,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明显提升,行业控制力、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与农民的联系更加密切,为农服务宗旨得到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四、规范内容

(一)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意识,自觉规范开放办社投资合作行为。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推进开放办社过程中,要把风险防控放在第一位,切实增强规范开放办社投资合作行为的意识,从企业信誉指数、产权结构、法人治理、合同契约、劳资关系、经营行为、资产状况、财务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列出风险清单,提高风险防控意识

(二)充分严格论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审核其基本条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与有资质、有信誉、有市场发展前景、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带动能力、内部管理规范的合作对象进行合作,并对其生产经营状况、经营效益等情况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自愿加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体系的市场经营主体,须承认供销社章程,接受供销社指导,履行义务,悬挂供销社标识,持续纳入供销社统计报表体系,承担供销社为农服务功能。

2.对合作项目进行充分考察论证。要对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备该项目运作的人才、资金、物资、信誉、技术支撑,是否符合市场发展方向,对市场需求、市场前景、市场潜力、市场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在科学合理规避风险的条件下开发合作。重大合作项目,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3.严格合作程序。对合作对象基本条件进行考察,科学论证合作事宜,广泛征求各方面,特别是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取得共识后,提交党组(党委)会研究。经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存档备案。

4.签订合作协议。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明确合作双方权利义务,通过律师审核把关,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

(三)完善制度体系,严格监督管理

1.积极推动社有企业及合作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开放办社的企业,特别是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社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建设,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作用,监事会监督作用、管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2.加强社有企业和合作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制度建设,推进精细化、规范化管理,通过实行战略管理、风险管理、流程管理、目标管理、成本管理等现代管理方法保障企业规范运作;认真落实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内部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及重大信息公开制度。

3.实行向合作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和财务人员制度。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向参股企业派驻专职或兼职董事、监事、财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核算等方面工作,对委派的理事会负责。

4.建立股权进入、退出机制。通过公司章程、股权投资协议,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发〔201511号文件,规定股权进入、退出机制,明确利益回报、退出期限、退出方式。要在公司章程约定双方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对以财政政策资金或其他方式认缴股权风险进行论证,防控以相应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出现的风险。按照中发〔201511号文件采取特殊股权管理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精神,可与合作方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设立特殊管理股,行使供销合作社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的一票否决权,增强供销合作社对合作企业的话语权和控制力。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加强对社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利用社有资产投资合作过程中,要对供销合作社的货币性资产、实物性资产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防止社有资产的流失。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低价评估、出售、转让、出租社有资产的行为。确需出售的,按照《社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集体讨论,报上级社同意,经当地政府批准,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进行。同时,开发利用好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2.加强审计监督。对社有企业和合作企业,特别是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企业,要坚持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年度第三方财务审计监督,及时发现企业在执行国家政策、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推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健康发展

3.建立开放办社投资合作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未按规定程序开放办社或因监管不利出现风险,造成社有资产非正常减少或灭失,或导致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人员,严肃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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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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