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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供销合作网》和吉林省供销社机关局域网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06 作者:

 

《吉林供销合作网》和吉林省供销社机关
局域网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吉林供销合作网》和吉林省供销社机关局域网的信息安全的管理,特制定如下信息安全管理条例。
 一、《吉林供销合作网》网站的信息管理和吉林省供销社机关局域网信息管理由吉林省供销社信息统计处统一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二、信息统计处应负责对局域网内计算机进行登记,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互联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布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四、信息统计处应定期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互联网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对上网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凡涉及到上述第三条的内容严禁上网。

       五、如发现有违法信息,网管员有义务删除和记录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案。
  六、机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省社信息统计处

200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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