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首页 >> 省社机构 >> 信息服务处 >> 信息制度

吉林省供销社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2011-12-06 作者:

 

吉林省供销社信息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息产业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吉林省供销社事业的发展,规范管理吉林省供销社(以下简称省社)信息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业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由计划统计处统一负责。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预防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作案。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①对省社信息网络内计算机系统的运行、操作和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
  ②广泛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教育;
  ③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④按工作时间登录网站。
 
第二章 硬件设备管理制度
 
   第五条、机房管理制度
  ①服务器等网络终端设备统一存放在计划统计处计算机房;
  ②计算机房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机房;
  ③严禁易燃易爆和强磁物品及其它与机房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机房;
  ④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
 
第六条、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①由计划统计处管理计算机相关设备,注意保存各设备配备的驱动程序、保修卡等重要随机文件;
  ②选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论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可靠性与兼容性要求;
  ③新购置的设备应经过严格测试,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网络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①局域网布线系统设计应采用国际标准的以太网结构,拓朴结构应安全可靠,有较强的稳定性;
  ②网络交换机统一存放在计划统计处计算机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③如网络通信出现异常,请及时与计划统计处联系。
 
第三章 软件应用管理
 
   第八条、购买和使用的任何软件都应是正版软件,任何人私自安装盗版软件,一切后果自负。
   第九条、对财务、人事、统计等注册的业务应用软件的业务数据要实施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条、制定系统数据管理制度。对系统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位,对系统数据实行专人管理。系统数据主要包括数据字典、权限设置、存贮分配、网络地址、硬件配置及其它系统配置参数。
 
第四章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省社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网络管理系统的口令必须由计划统计处专人负责掌管,并定期更换。
   第十三条、计算机各部门应用操作人员应有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计算机应用操作人员泄露自己部门的操作口令。
   第十四条、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①各部门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通知计划统计处;
  ②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由计划统计处负责更新软件版本;
  ③新软件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④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如:电子邮件),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⑤严禁上网下载或网上运行任何游戏软件。
 
第五章 数据保密制度和数据备份
 
   第十五条、数据保密:
  ①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②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③各部门应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已在局域网内公布的业务数据。
  ④各部门与局域网连接的计算机暂不录入机密文件和涉密信息,有关公文由办公室统一处理;与政府对接、传输的文件,由办公室设置专线、专机统一传输,避免涉密信息网上泄密。如确需录入机密文件和涉密信息的部门和计算机,必需使用经国家保密局认可的网络安全物理隔离卡。
 
  第十六条、数据备份:
  ①各部门对本部门计算机内的重要数据应制作数据的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②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③备份的数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④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第六章 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必须爱护电脑设备,经常保持办公室和电脑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正确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
   第十九条、操作人员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己部门登录系统的口令要注意保密;
   第二十条、操作人员不得让任何无关的人员使用自己计算机,不要擅自或让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修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重要设置;
   第二十一条、操作人员工作时间禁止上网浏览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上网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和暴力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操作人员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统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开始实施。
 
 吉林省供销社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上一篇:

下一篇: 《吉林供销合作网》和吉林省供销社机关局域网信息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