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2014年以来,各地供销合作社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部署要求,积极开展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动供销合作社事业取得扎实成效,涌现出了一大批团结拼搏、战斗力强、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感人事迹。为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改革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总社拟评选表彰一批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名额
(一)省级供销合作社:河北、浙江、山东、广东四个试点省供销合作社。
(二)市、县级供销合作社:非试点省可推荐1个市级供销合作社或县级供销合作社。
二、评选标准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践行为农服务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3.认真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快、成效好、影响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强,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5.本单位近3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三、推荐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发扬民主,认真推荐。各省级供销合作社按照评选标准,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总社申报。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试点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出来的先进单位要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在拟推荐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三)按时报送资料,确保工作进度。请各省级供销合作社于2017年2月17日前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推荐理由、推荐工作情况等以社函形式上报总社。总社对各地上报的材料综合评审,选定表彰单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联 系 人:总社合作指导部文化建设处 孙运波
联系电话:010-66051697
传 真:010-66050570
电子邮箱:whccoop@163.com
地 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5号
邮 编:100801
2017年2月8日